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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一般将作为管制性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之效力框定在公法责任领域,并承认环境质量标准在侵权责任判定中的核心地位。噪声标准的侵权法效力却呈现出声环境质量标准与噪声排放标准的功能区分不明,引发不同法院对环境标准在噪声污染侵权中的效力认定冲突问题。声环境质量标准相较于噪声排放标准更能直观反映区域声学环境客观状态,应以其作为环境噪声侵权的主要认定参照,具体包括对污染行为的客观证成、作为损害事实的技术推定参数以及对因果关系要件同步实现简化证明。鉴此,噪声污染侵权案件的审理应当明确噪声标准的“参考性”效力、构建“双轨制”责任承担机制,并推动相关配套制度的“动态更新”。
Abstract:(1)参见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13页。
(2)参见陈伟:《作为规范的技术标准及其与法律的关系》,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5期。
(3)参见金瑞林:《环境法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页。
(4)参见彭本利、蓝威:《环境标准基础理论问题探析》,载《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5)参见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
(6)参见杨朝霞:《论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对主流观点的反思与补充》,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1期。
(7)[英]罗伯特·鲍德温等:《牛津规制手册》,宋华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119页。
(8)前引(2)。
(9)参见胡卫:《过错优先:环境污染侵权中行为人过错的功能分析》,载《政法论丛》2019年第6期。
(10)[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70页。
(11)参见陈伟:《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辨析》,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12)参见解亘:《论管制规范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意义》,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3)参见张式军、徐欣欣:《环境质量标准侵权法效力否议:兼评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侵权法效力之争》,载《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14)参见宋亚辉:《环境管制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效力解释》,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
(15)同前引(11)。
(16)参见汪劲:《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版,第137页。
(17)参见金瑞林:《环境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版,第77页。
(18)参见尤明青:《论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
(19)参见陈伟:《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适用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20)参见周骁然:《环境标准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的效力重塑:基于环境物理学定律的类型化分析》,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
(21)参见朱岩:《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过错责任》,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22)参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环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一终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
(23)参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0796号民事判决书。
(24)参见刘卫先:《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原则再议》,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25)参见徐祥民、吕霞:《环境责任“原罪”说:关于环境无过错归责原则合理性的再思考》,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6期。
(26)参见杜健勋、包岚馨:《噪声污染侵权案中噪声标准适用的实证研究》,载《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27)参见汪劲:《环境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30页。
(28)参见金瑞林:《环境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8页。
(29)参见张式军、徐欣欣:《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侵权责任认定的效力研究》,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30)同前引(19)。
(31)参见袁杰、刘炳江、别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第39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X593;D923;D922.68
引用信息:
[1]李晓璇.环境标准在噪声污染侵权中的效力研究[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5,No.721(01):36-43.
2025-01-05
2025-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