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 No.727 32-42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法律实务问题探析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邮箱(Email):
DOI:
| 1,320 | 1 | 484 |
| 下载次数 | 被引频次 | 阅读次数 |
摘要:
网络直播活动虽博得广大未成年人青睐,但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发育阶段,自控力差,致使“打赏门”事件频发。实务中,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法律纠纷存在着法律性质认定不一、主体识别困难、效力认定不当和责任分担不明等诸多实务困点。对此,应在精准认定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基础上,梳理识别直播打赏的行为主体要素,审慎判定合同效力,并结合监护人和平台方是否及时合理行使监护和提示告知义务,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维护网络交易稳定安全的双赢效果。
Abstract:
参考文献
(1)曹钰:《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载《法治论坛》2020年第1期。
(2)兰美海:《无偿性对赠与合同规则的影响》,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1页。
(3)李光宇、张文显:《我国限制行为能力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反思》,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8期。
(4)周熙莹、谭子恒、陈世杰:《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中交易主体的识别》,载《黑龙江教师发展学院学报》2020年第12期。
(5)邓青菁、郭琳:《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纠纷的裁判路径——以责任承担为视角》,载《北外法学》2019年第2期。
(6)孟卧杰、朱奕林、耿媛媛:《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失范现象及治理对策》,载《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6;D669.5
引用信息:
[1]戴蕙,张志慧.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法律实务问题探析[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5,No.727(03):32-42.
发布时间:
2025-03-05
出版时间:
202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