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4, No.730 48-52+58
以醉酒方法取得他人财物行为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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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裁判要旨1.抢劫罪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法益侵害性。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能否认定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受抢劫罪双重犯罪客体的限制,应当以该方法是否具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可能性为判断标准。2.醉酒方法能否被认定为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应当结合使被害人醉酒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以平和的劝酒等方式,使被害人饮酒致醉,趁被害人酒后熟睡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可能性,不宜认定为抢劫罪,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Abstract: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53页。
(2)冯亚东、刘凤科:《论抢劫罪客体要件之意义》,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3)同上注。
(4)郭晓红:《抢劫罪手段行为的界定:实务考察与标准重塑》,载《法学家》2021年第5期。
(5)参见陈兴良:《刑法各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12页。
(6)参见刘明祥:《财产罪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3页。
(7)郭晓红:《抢劫罪手段行为限定的必要性与具体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12月16日,第6版。
(8)阮特特:《醉酒方法成立抢劫罪手段行为之反思》,载《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0.5;D924.35
引用信息:
[1]张松鹤.以醉酒方法取得他人财物行为的性质认定[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5,No.730(04):48-52+58.
发布时间:
2025-04-05
出版时间:
2025-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