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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2, No.724 19-28+37
短视频二次创作“合理使用”的司法判定逻辑范式构建——以199件侵权案件的量化分析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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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诉讼类案件,合理使用是常见的抗辩事由,对三步检验标准的适用弹性误读、标准内涵模糊缺乏“合理性”判断指引、公权挤压短视频二创生存环境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合理使用判定的思维固化、判定标准和元素的多元分歧问题,在众多标准中“难以取舍”,不用或错用判定标准。裁判的分歧根源在于缺乏统一的逻辑范式,须以表达自由为裁判本意,以利益衡平为逻辑基础,以三步检验法为裁判准绳,四要素标准、转化性使用为补充,以类型化二创短视频为具体应用,廓清短视频二次创作“合理使用”司法判定的逻辑范式,即“递进式的逻辑范式—跳跃式的逻辑范式—补充式的逻辑范式”,明确短视频二次创作合理使用司法判定的裁判思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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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参见2019年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发布的《中国电视剧产业调查报告》。

(2)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3)案件样本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中国法律智库平台等文书公开网站,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并未查找到相关案例,检索时间截至2025年2月18日。

(4)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9586、29687、29673、29920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675号民事判决书。

(7)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8)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85页。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吴汉东:《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 3民终2549、3524号民事判决书。

(13)参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7383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北京互联网人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3035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5961号民事判决书;参见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浙0903民初257号等民事判决书。

(14)参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5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

(15)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

(16)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 3民终1941号民事判决书。

(17)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书。

(18)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再62号民事判决书。

(19)熊琦:《“二次创作”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的经济分析范式》,载《当地法学》2024年第1期。

(20)张陈果:《解读“三步检验法”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43条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5期。

(21)熊琦:《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的本土法释义》,载《法学家》2019年第2期。

(22)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和内容安排》,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5期。

(23)相靖:《广播组织权利限制制度探讨》,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3期。

(24)董彪:《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规则的使用与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5期。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3.41

引用信息:

[1]秦蔚鸽,谢小丽,李一凡.短视频二次创作“合理使用”的司法判定逻辑范式构建——以199件侵权案件的量化分析为切入[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5,No.724(02):19-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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