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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是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主要途径,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以“调解”为核心的非诉端与以“审判”为核心诉讼端发展不平衡,调解优先机制缺失成为制约诉调对接的发展的瓶颈问题。其中“法治化”等同于“诉讼化”是当前诉调对接运行不畅的根本原因。此外,人民调解本身的制度缺陷也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发挥。因此,要坚持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就需要从前端发力。从立法上建立调解优先原则,明确调解优先案件范围;在司法层面建立适度的调审分离制度,将法官从调解事务中适当分离出来,更专注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政策层面上按照调解组织性质分类完善诉调对接模式,健全培训指导机制和保障激励制度,是推动诉调对接制度健全完善之道。
Abstract:(1)参见郭彦:《内外并举全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载《法制日报》2017年1月14日第7版。
(2)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出台《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后,连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的通知》,2023年与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
(3)人民法院报评论员:《司法为民永远在路上》,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3月5日第2版。
(4)张素敏:《美丽乡村建设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进路》,载《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3月29日第4期。
(5)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工作报告。
(6)杨平、王馨曼:《新时代“枫桥经验”向社会治理效能的转化》,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4月第2期。
(7)新华网:《“枫桥经验”如何成为基层治理“金字招牌”?五大秘诀是关键!》,载http://www.xinhuanet.com/legal/fzzsyzt/2018fqjyhy.htm,2023年9月15日访问。
(8)陈东升、王春:《诉源治理的浙江创新实践》,载《法制日报》2021年2月22日第08版。
(9)李凌云、陈杰:《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70年:回顾与展望》,载《现代法治研究》2020年第1期。
(10)李凌云、陈杰:《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70年:回顾与展望》,载《现代法治研究》2020年第1期。
11同前注。
12王树江:《文化、治理及转型——“诉调对接”实践的三层考量》,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21期。
13《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下列适宜调解的纠纷,程序分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一)家事类纠纷;(二)相邻关系纠纷;(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纠纷;(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五)劳务纠纷;(六)物业服务类纠纷;(七)供用水、电、气、热力纠纷;(八)小额债务类纠纷;前款第(八)项所定金额或价额,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对于下列类型化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立案前进行诉前调解,积极发挥示范性调解的作用,助力高效、批量化解纠纷。(一)家事纠纷;(二)劳动争议纠纷;(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十一)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十二)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十三)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
14龙柯宇:《祛魅与赋值:德国调解制度的路径选择与反思》,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4期。
15郭玉军、孙敏洁:《美国诉讼和解与中国法院调解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转引自陶天吉:《我国民事诉讼“调审分离”模式研究》,2020年上海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16银遥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实证研究》,广西民族大学2019年硕士毕业论文。
17王树江:《文化、治理及转型——“诉调对接”实践的三层考量》,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21期。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6.2
引用信息:
[1]吕琪,张献国,刘冬凯.诉源治理视域下诉调对接机制的反思与完善[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No.691(03):20-29.
基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