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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餐具有权属争议为名,拦截运送餐具的车辆、损毁、占用餐具,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仍继续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滋扰他人正常配送经营活动,最终达到抢占餐具使用市场的真实目的,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双重法益,明显超出了社会公众所能够接受的解决纠纷的正常途径和合理限度,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经济纠纷。
Abstract:(1)《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一)黑恶势力实施的;(二)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三)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四)携带凶器实施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六)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3)童德华:《寻衅滋事罪的建构理性与司法经验》,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7月总第270期。
(4)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63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4.3;D920.5
引用信息:
[1]邢霞,张国良.“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No.691(03):41-45.
2024-03-05
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