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期刊名称: 公民与法(审判版)
创办日期: CreateDate
主管部门: masterDepart
主办单位: masterUnit
刊期: kanQi
电话: telephone
Email: issueEmail
国内统一刊号(CN): issueCN
国际标准刊号(ISSN):issueIS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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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李刚;陈明会;“政府信息不存在”在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作为法定答复类型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问题。“政府信息不存在”兼具事实与规范双重属性,需构建包含事实查明与规范解释的复合审查机制,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行政判决书,司法实践中“政府信息不存在”认定存在概念范围扩大、时间节点不明及检索义务履行不足等矛盾。因此,司法实践中应从三个方面完善审查路径:一是明确“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范内涵,厘清概念边界;二是确立行政机关对“合理检索义务”的证明责任,构建包含检索范围、方法、结果说明的判断标准;三是强化“信息不存在”答复的说明理由制度,细化初步证据的审查规则。通过具体检索义务审查标准、强化说理义务及明确初步证据审查规则,可提升司法审查的公正性与公信力,确保司法审查过程中的逻辑性与可操作性,为“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的司法审查提供兼具逻辑性与可操作性的规范框架,促进信息公开制度效能的充分发挥。
执行团队化改革与集约化办案模式的构建
夏立款;张启帆;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据行权客体的不同,执行权可划分为执行实施权、执行保障权、执行审查权与执行管理权。根据行权价值不同,执行权可划分为执行实施权、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又可细化为执行裁决权、裁决施行权、执行辅助权。为进一步提升执行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人民法院需依据“合适的人行使合适的权力”的原则,持续推进执行团队化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执行办案模式。打造“法官+执行员+法警”的执行团队,建立集指挥、协调、监控、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执行指挥中心,分阶段、分类型行使执行裁决权、裁决施行权、执行辅助权。
数字遗产继承与平台处理规则冲突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
张冰倩;戴煦雯;数字遗产继承制度构建正处于传统法律范式与数字文明碰撞的关键阶段,而数字遗产继承与网络平台处理规则之间的冲突或成为当前数字时代法律实践的核心难题之一。具体表现为:平台协议限制和平台具有技术控制优势导致的数字遗产权利归属冲突;隐私权益与继承权益、商业利益与用户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冲突;继承程序和网络平台处理流程的冲突等。数字遗产继承与平台规则的冲突本质上是技术权力与法律权利的博弈,在立法进行调适之前需寻求司法应对之策,建立起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体系。在数字遗产可继承性的审查上,可在其法律属性精准识别的基础上进行可继承性判定;在平台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上,可利用格式条款“阶梯式”审查模型进行效力判断;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于平台具备技术和能力优势,需要向继承人作适当倾斜;在平台“技术不可行”抗辩理由的审查上,应当根据平台规模、实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未来还需要在行业层面构建起“用户自主+平台协作+司法保障”的协同治理路径,共同推动数字遗产继承从冲突走向共识。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被害幼女精神损害赔偿实证研究
黄冠英;李玉龙;彭璐;本文以H省K市231起案件为样本,采用实证研究与文献分析,全面解读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司法现状,以呈现的整体宏观样态为根基,选择被害幼女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问题为切入点,深入剖析现有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与法律适用困境,指出无法全面保护被害幼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从现实需要、保护法益、刑事政策三个维度,在理论层面深入论证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并创新性提出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解决路径。一是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受案依据和提出主体,严格限制适用条件;二是完善精神损害的认定路径,建立统一的精神损害鉴定标准和参与度评估体系;三是优化赔偿数额评估方式,设立阶梯式赔偿机制;四是建立健全国家补偿制度,通过先行赔付优先保障被害幼女权益。以此解决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被害幼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困境,落实对幼女的全面、特殊保护,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多机关先后作出逮捕决定情形下无罪逮捕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
卓峻帆;<正>裁判要旨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被告人因同一事实先后被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逮捕,但最终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请赔偿的,因审判机关在后作出了对被告人的逮捕决定,故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被告人因同一事实被无罪羁押的期间一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案件中过罚相当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李小菲;<正>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企业实际情况等情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且适当,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系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之后又积极整改,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宜作出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司法建议社会治理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以x市近三年司法建议工作情况为样本
周志刚;郑莹;司法建议在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司法建议工作还存在着深度不够、质量不高、可落实性不强、刚性不足等现实困境,对此应当围绕提升司法建议质量、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效果、完善责任承担及公开机制等方面进行优化。
劳务分包合同项下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
关晓海;田丽娜;<正>裁判要旨劳务分包合同项下的承包人仅提供劳务,并未同时投入人、财、物,也无需对工程质量负责,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解释第四十三条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习近平法治思想视域下大模型技术驱动智慧法院发展的新路径
程善磊;李天;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性为智慧法院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价值导向。该文旨在深入探讨如何将这一人民性理念贯穿于智慧法院的建设与发展全过程,通过系统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民性的核心内涵及其对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分析智慧法院在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现有成果,思考智慧法院创新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与挑战,继而提出训练数据库专业化、智能应用辅助审判、加强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等建议。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兴技术应用应始终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出发点,从而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民性与智慧法院创新发展的有机融合,给改革创新“赋能”、为公平正义“提速”,以“如我在诉”之心书写司法为民“新篇章”。
劳动者具有多段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并离职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之认定
张利耸;周静;<正>裁判要旨职业病具有潜伏性、迟发性的特点,劳动者在多家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接触相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会出现离开用人单位后才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情况。若用人单位未提供自身不负工伤责任的有利证据,可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载明的用人单位确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家务价值的司法认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检视与面向——以《民法典》施行后裁判文书网相关裁判文书为样本
陶陶;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我国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但《民法典》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补偿数额的确定依赖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增加了裁判的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负担义务的比较、补偿标准的确定素来是个难题。明晰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应以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相应主张且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厘定双方负担家庭义务比较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二要素审查规则,构建“根据负担义务的情况,结合双方年龄、财产、劳动能力、收入水平、婚姻存续时间和当地经济状况,认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裁判思路,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法律实务问题探析
戴蕙;张志慧;网络直播活动虽博得广大未成年人青睐,但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发育阶段,自控力差,致使“打赏门”事件频发。实务中,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法律纠纷存在着法律性质认定不一、主体识别困难、效力认定不当和责任分担不明等诸多实务困点。对此,应在精准认定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基础上,梳理识别直播打赏的行为主体要素,审慎判定合同效力,并结合监护人和平台方是否及时合理行使监护和提示告知义务,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维护网络交易稳定安全的双赢效果。
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直播打赏的法律行为认定
王敏;<正>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直播打赏的目的是为了维系直播外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打赏的赠与行为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处置,且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范围,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配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配偶如能证明打赏者打赏的目的是为了维持与主播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且该主播明知并接受的,因行为违反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以赠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实际获赠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票据电子化背景下票据纠纷的处理思路与方法
芦磊;随着电子票据的广泛应用,纸质票据时代制定的《票据法》在执行当中遇到很多困难,电子票据运行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票据法》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亟待研究解决。在票据电子化背景下,既要坚守传统票据法基本原理,又要结合电子票据的新特点,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鼓励票据业务规范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价值导向,厘清票据法上不同权利之间的关系及行使规则,准确认定电子票据场景下不同票据状态和票据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为有效处理票据纠纷提供路径和对策。
《公司法》“双控人”新规的理论基础及其司法适用
张尚乾;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是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也是当前公司治理体系发展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加强了对“双控人”的规制,但“双控人”新规适用上仍有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认定“双控人”尤其是实际控制人身份,以及“双控人”在何种条件下承担何种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题。为充分发挥新规的规制作用,应结合“双控人”信义义务理论与实质董事理论的比较考察,甄别“双控人”新规的理论基础,肯认实质董事规则的理论优势,构建完善的司法适用路径:在主体识别上,构建以实际控制人为核心的识别标准;在行为认定上,结合理论基础与规范特色,构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指示”的认定规则;在归责路径上,对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一百九十二条,要分别构建违信责任的归责路径及共同侵权的归责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