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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5, No.733 48-52
以侵权责任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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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5-05
出版时间: 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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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自然人为进行某项经营,以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公司名义收购债权后,入股公司并控股,利用控股股东身份转移公司资产后又退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丧失偿债能力,逃避对债权转让人的债务,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由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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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2)赵旭东:《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分析》,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

(3)李昌玉:《控制股东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载《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主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版,第147页。

(5)吴英霞:《组织法视角下股东会决议无效规则重构》,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

(6)吴飞飞、胡晓璇:《新<公司法>背景下资本显著不足规则实证分析》,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0.5

引用信息:

[1]刘航,肖珊珊.以侵权责任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路径分析[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5,No.733(05):48-52.

发布时间:

2025-05-05

出版时间:

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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