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 emailalert searchbtn searchbox tablepage yinyongbenwen piczone journalimg journalInfo journalinfonormal searchdiv searchzone qikanlogo popupnotification paper paperNew
2024, 07, No.703 50-54
行政处罚案件中过罚相当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邮箱(Email):
DOI:
发布时间: 2024-07-05
出版时间: 2024-07-05
移动端阅读
摘要:

<正>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企业实际情况等情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且适当,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系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之后又积极整改,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宜作出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刘权:《过罚相当原则的规范构造与适用》,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2期。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杨登峰、李晴:《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之辨》,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4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11

引用信息:

[1]李小菲.行政处罚案件中过罚相当原则的理解与适用[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No.703(07):50-54.

发布时间:

2024-07-05

出版时间:

2024-07-05

检 索 高级检索

引用

GB/T 7714-2015 格式引文
MLA格式引文
APA格式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