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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男运营冒充女主播身份,在直播平台寻找具有消费能力的男性用户,与女主播互相配合,通过向男性用户发私信搭讪等方式进行聊天引流,以修改定位、发送隐私照片、约见面发生性关系、建立虚假网恋关系等手段诱骗男性用户陷入情感信任从而在直播间“自愿”充值打赏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Abstract:(1)参见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郑某等诈骗案——网络平台主播虚构身份、情感经历等情形,使他人产生重大误解,诱使他人背离打赏目的打赏的,依法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入库编号2025-05-1-222-001)的裁判要旨。
(2)参见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袁某某等诈骗案——直播平台从业者骗取用户打赏构成诈骗犯罪》(入库编号2024-05-1-222-002)的裁判要旨。
(3)参见李怀胜:《诱骗直播打赏构成诈骗罪吗》,载《环球时报》2024年9月10日。
(4)参见何嵘、杨仕兵、李田:《网络直播诈骗案件中打赏价金的认定与处置》,载《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6期。
(5)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于某某等人诈骗案——犯罪集团的认定及多层级犯罪团伙中主从犯的划分》(入库编号2023-04-1-222-009)的裁判要旨。
(6)前引(4)。
(7)前引(4)。
(8)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宋某岩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诈骗数额认定》(入库编号2023-03-1-222-012)的裁判要旨。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0.5;D924.35
引用信息:
[1]马玲霞,裴净净.直播平台从业者诱骗打赏行为的司法认定[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5,No.736(06):35-39.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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