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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私密信息保护优先适用隐私权规则,私密信息的判断成为适用法律的关键。然而,民法典并未明确私密信息概念,导致司法实践中私密信息保护有不同做法。为实现私密信息保护与利用之平衡,划定核心范围,结合信息属性、所处场景、处理目的明确判断路径,进一步区分社会正常交往、交易关系、公共管理三种场景下的私密信息。在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联结视角下,以私密信息是否具有敏感性,区别适用不同保护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私密信息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将精神损害纳入该款的“损害”中,以此理清私密信息的法律适用。
Abstract:(1)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6259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832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3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2民终3501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16229号民事判决书。
(8)同前注(7)。
(9)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10)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的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参见许可、孙铭溪:《个人私密信息的再厘清——从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切入》,载《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1期。
(13)参见李永军:《<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14)参见石冠彬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演进与新旧法对照》,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86页。
(15)参见石佳友:《人格权立法完善的最后契机——评民法典人格权编(四审稿)草案》,载王利明、石佳友主编:《人格权立法的中国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468页。
(16)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12页。
(17)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18)《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规定“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依其法律之内容,虽无过失亦可能违反此种法律者,仅在有过失时,始负赔偿损害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19)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3页。
(20)参见田野:《风险作为损害: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概念的革新》,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0期。
(21)参见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8页。
(22)Richard G.Wolkins,"defing the re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An EmergingTripartite.Analysis,V anderbilt.Law.Review.Vol.40.p1077-1081,(1987).
(23)参见程啸:《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5期。
(24)参见向秦、高富平:《论个人信息权益的财产属性》,载《南京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
(25)参见程啸:《论我国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8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D922.16
引用信息:
[1]魏军燕.私密信息保护规则适用的司法困境与规范进路[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5,No.733(05):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