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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法人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应依据其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社会评价是否受到贬损来确定,当社会公众对法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表评论或对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出质疑时,法人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应作一定限缩,法人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案情原告郑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开设了专升本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被告鲁某2023年6月起为机构的学员进行授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原告拖欠课酬,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要工资未果。
Abstract:(1)徐琎:《论自媒体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自净规则及私法规制》,载《铜陵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
(2)马千里、林挚:《新闻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分析及其与名誉权保护的边界确立》,载https://bjhdf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377021.shtml,2025年3月3日访问。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http://www.npc.gov.cn/zgrdw/huiyi/lfz t/qqz rfca/2008-12/21/content_1462860.htm,2025年3月3日访问。
(4)张红:《法人名誉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载《法学家》2015年第1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D920.5
引用信息:
[1]张婷.名誉权保护中法人容忍义务的认定[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5,No.733(05):58-62.
2025-05-05
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