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2,
No.724
58-62
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后,银行负有及时向征信机构报送消除保证人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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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发布时间:
2025-02-05
出版时间:
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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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裁判要旨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积极主张权利,保证期届满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怠于履行报送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导致保证人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影响个人征信的,构成名誉权侵权。案情2018年6月1日,李某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肖某等2人在某商业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期限2年,约定保证期间为2年。
Abstract:
参考文献
(1)程啸:《论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的保证期间》,载《财经法学》2021年第3期。
(2)程明英、宋晓蓉:《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超过5年须删除的法理分析》,载《甘肃金融》2013年第11期。
(3)翟相娟:《论个人征信中信息主体与征信机构间的权益平衡》,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0.5;D922.28;D923
引用信息:
[1]冯义龙,徐嘉.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后,银行负有及时向征信机构报送消除保证人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5,No.724(02):58-62.
发布时间:
2025-02-05
出版时间:
202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