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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具有民法与行政法的双重属性,兼具合意性与行政性,其行政性赋予了行政机关有别于民事合同相对人的优益权。但由于立法缺位,司法实践中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乱象频发,存在混淆行政优益权与合同性权利、适用程度不当、救济措施不足、适用程序不当等问题。当下,应当转变观念,促进公私协作,实现合作共赢,在实体方面,明确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条件,引导行政机关审慎行使行政优益权;在程序方面,对协议相对人进行倾斜保护,保证实体和程序在整体上趋于平衡。
Abstract:(1)余凌云:《论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5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4)参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行终64号行政判决书。
(5)参见杨科雄、郭雪:《行政协议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77页。
(6)参见梅扬:《比例原则在行政协议中的适用》,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7)参见郑秀丽:《行政合同过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5页。
(8)参见于立深:《行政协议司法判断的核心标准:公权力的作用》,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9)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终881号行政判决书。
(10)参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9行终18号行政判决书。
11参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行终119号行政判决书。
12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1114号行政判决书。
13参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行终133号行政判决书。
14参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行初191号行政判决书。
15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16参见王凌皞:《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双维度限制--从公共利益的平等主义构想切入》,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17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33页。
18参见邹焕聪:《论公私协力的公法救济模式及体系现代化——以担保国家理论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
19参见章程:《论行政协议变更解除权的性质与类型》,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
20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6页。
21 同上注。
22参见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25 参见章剑生:《作为协商性的行政听证——关于行政听证功能的另一种解读》,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26 参见石肖雪:《行政听证程序的本质及其构成》,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年第6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1;D923
引用信息:
[1]齐玺.公私协作视域下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研究[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5,No.736(06):7-16.
2025-06-05
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