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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1, No.685 12-17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未果的判断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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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和解制度是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确立的重要制度,是解决法院“执行难”,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关于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过于原则,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很多执行案件通过执行和解而终结后又恢复执行程序。本文试图就如何认识执行和解,对执行和解履行未果是否应该恢复执行,司法实践中恢复执行后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等问题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以期对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起到些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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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参见杨国香、尹颖舜、张娜:《执行和解协议纠纷解决机制探析》,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

(2)汤维建、许尚豪:《论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一致性和解为分析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

(3)向国慧:《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问题研究——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载《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4期。

(4)《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5)江必新、夏道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9月版,第267页。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版。

(7)诉讼行为说即持该观点。

(8)肖建国、黄忠顺:《执行和解协议的类型化分析》,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5期。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48号执行裁定书。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7月版,第526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5.1

引用信息:

[1]刘晓婵.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未果的判断与处理[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No.685(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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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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