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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当事人选择适用原《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制度,其目的在于既可解决原告的举证责任,又可发生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在双层一人公司诉讼中选择“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必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当事人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再上一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以此依据原《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将连带责任及于第二层股东。
Abstract:(1)现行《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张娜:《双层一人公司的连带责任:公司法与民诉法的双重视角|法与思·民商法沙龙》,载《人民司法》2023年第22期。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4)巴晶焱、田子阳:《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原一人公司股东应追加为被执行人》,载《人民司法(案例参考)》2021年第11期。
(5)贡政、林金晶:《公司法修订背景下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追溯--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激发市场活力为视角》,载《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17卷,第92页。
(6)魏钊攀:《一人公司能够为其股东提供担保:自法律规则的视角》,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
(7)参见黄辉:《中国公司法人制度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8)现行《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3;D920.5
引用信息:
[1]张君,陈阿娟.《民法典》视角下双层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推定”的司法认定[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No.706(08):51-55.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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