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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据行权客体的不同,执行权可划分为执行实施权、执行保障权、执行审查权与执行管理权。根据行权价值不同,执行权可划分为执行实施权、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又可细化为执行裁决权、裁决施行权、执行辅助权。为进一步提升执行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人民法院需依据“合适的人行使合适的权力”的原则,持续推进执行团队化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执行办案模式。打造“法官+执行员+法警”的执行团队,建立集指挥、协调、监控、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执行指挥中心,分阶段、分类型行使执行裁决权、裁决施行权、执行辅助权。
Abstract:(1)参见王学辉、刘海宇:《强制执行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定位:一个跨部门法的视角》,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2)参见丁瑶:《裁执关系审视下民事执行“分段集约”模式之反思与重构——以员额制改革下的执行团队建设为契机》,载《司法改革论评》第27期。
(3)《执行纲要》:13.加快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将执行权区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案件量大及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或单独设立执行裁判庭,由执行裁判庭负责办理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具备条件的法院的执行实施工作与执行异议、复议等裁判事项由执行机构不同法官团队负责,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办理。
(4)陈瑞华:《司法体制改革导论》,法律出版社2018版,第5-6页。
(5)参见季卫东:《重新定位执行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
(6)参见谷佳杰:《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协调和衔接》,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10期。
(7)《执行纲要》:18.健全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加强事务性工作集约化处理,将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文书制作和送达、终本案件管理、涉执信访等事务性较强的工作,统一交由专门团队进行集约化处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8)参见童兆洪、唐学兵:《我国民事执行改革实践演进及理性思考》,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6期。
(9)参见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体现研究课题组:《执行权分段集约运行机制的实践探索》,载《人民法治》2021年第1期。
(10)参见郭京霞、赵岩:《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探索“1+N+X”新模式破解执行难纪实》,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30日第1版。
(11)参见肖建国:《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
(12)参见陈杭平:《比较法视野下的执行权配置模式研究——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中心》,载《法学家》2018年第2期。
(13)参见百晓峰:《论执行权向执行员的“回归”》,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14)任容庆:《司法责任制下法官“权”“责”“利”的统一》,载《云南大学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15)参见肖建国:《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
(16)参见刘海东:《论交叉执行的实践探索与发展路径——以深化执行监督机制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2期。
(17)余庆、李梦瑶:《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实证分析与反思重构》,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1期。
(18)See Burkhard Hess,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National Reports,in Mads Andenas, et.al., eds, Enforcement Agency Practice in Europe,Brit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2025,p,33.
(19)奚国华、周青松:《职能廓清:执行法官助理的职权配置与运行——以执行团队办案模式为视角》,载《司法改革论评》第30期。
(20)参见刘忠:《员额制之后:法院人员分类构成评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6.2
引用信息:
[1]夏立款,张启帆.执行团队化改革与集约化办案模式的构建[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5,No.748(10):10-20.
2025-10-05
2025-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