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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5, No.733 53-57
非法性别选择的试管婴儿服务合同及代孕合同效力认定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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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5-05
出版时间: 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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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裁判要旨非医疗机构或无资质个人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提供涉性别选择的试管婴儿服务合同及代孕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社会伦理道德,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服务提供者无资质且积极促成交易的,应承担主要责任;服务接受方明知行为违法仍参与,未尽审慎义务的,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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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参见吕铸光、刘裔松、尹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代孕监管中的困境及对策》,载《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22年第1期。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三十一条: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徐骏、蔡博:《民法典施行后代孕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14期。

(4)参见徐晨欣:《无效代孕合同的财产返还问题研究》,载《镇江高专学报》2020年第2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6;D920.5;D922.16

引用信息:

[1]何佳,刘晨辰.非法性别选择的试管婴儿服务合同及代孕合同效力认定及审查[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5,No.733(05):53-57.

发布时间:

2025-05-05

出版时间:

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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