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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 No.730 14-2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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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05
出版时间: 202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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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价值和性质的认识不同以及转让后可能损害第三人权益等现实考量,实践中对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转让存在分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质上是具有担保功能的法定优先权,它不是专属于承包人的一项从属性权利。基于受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平衡,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当然转移,既不违背法律规定,也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实际施工人亦可受让取得。但转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以“履约能力明显降低”为具体判断标准。承包人故意未向受让人告知有关工程债权及优先受偿权的重要内容导致受让人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对此明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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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本文获全国法院第三十六届学术论文优秀奖。

(1)以河北、湖南为代表的多数法院持肯定意见,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二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设立的立法本意系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推动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具有从属性,不具有人身属性,故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以重庆、四川为代表的少数法院持否定意见,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8月):“十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河北法院则前后观点不一致,2018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2023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2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2)截至2024年6月30日,法答网中共有19位法官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够转让问题作出提问和回答,其中10位法官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随主债权一并转让,6位法官对此持反对意见,另有2位法官认为不应一概肯定,还有1位法官认为目前该问题不宜统一定论,应该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处理。

(3)截至2024年6月30日,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时间最新的50份相关案例的裁判文书为样本,35份裁判认为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15份裁判认为优先受偿权不发生转让效力。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2486号、(2023)最高法民申3328号持否定意见,(2021)最高法民再18号、(2019)最高法民终519号持肯定意见。

(4)参见肖峰、韩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及其优先受偿权的若干实务问题》,载《人民司法》2021年第22期。

(5)代表性观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373页。

(6)代表性观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54页。

(7)参见谢鸿飞、朱广新:《民法典评注:合同编(典型合同与准合同)3》,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77-181页。

(8)参见王玮玲:《合同无效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教义学探析》,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1期。

(9)参见梁慧星:《是优先权还是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0期。

(10)参见潘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7期。

(11)参见崔建远:《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6期。

(12)参见雷运龙、黄锋:《建设工程优先权若干问题辨析》,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

(13)参见丁南:《中国民法典与社会本位》,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4期。

(14)参见宋宗宇:《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的现实与理想》,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

(15)参见孙宪忠:《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的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16)参见蔡文成:《自由、正义、秩序:契约自由原则的价值变革与重构》,载《私法研究》2015年第1期。

(17)参见宋会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

(18)参见王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解析》,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63页。

(19)参见曹明哲:《抵押权人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的利益平衡——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视角》,载《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21年第1期。

(20)参见陈东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规制》,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

(21)参见崔建远:《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6期。

(22)参见张保华:《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与限制》,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13期。

(23)例如:2022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通过决算,明确了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且完成了交付施工资料、质量保修等义务的,此时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价款是纯债权。承包人是可以单方决定转让结算的债权。但是,承包人与发包人未经结算,承包人在合同中有权利也有义务,承包人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系概括转让,必须经合同相对方同意。否则,转让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受让人向发包人主张债权,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价款具体数额等提出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将承包人列为第三人。”

(24)参见杜健荣:《法律与预期——论卢曼对法律之社会属性的重构》,载《云南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25)参见黄运龙、黄锋:《建设工程优先权若干问题辨析》,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

(26)参见高印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之起算日的类型化分析》,载《北京仲裁》2020年第3期。

(27)参见朱虎:《债权转让中对债务人的程序性保护:债权转让通知》,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6期。

(28)参见袁野:《优先权之反思与重述》,载《交大法学》2024年第2期。

(29)参见平野裕之:《日本先取特权制度》,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9年版,第43-62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6

引用信息:

[1]孙照君,杨红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的效力认定[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5,No.730(04):14-23.

发布时间:

2025-04-05

出版时间:

202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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