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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短视频平台中使用他人商标产品开展视频推广,实质上是一种初始兴趣混淆行为,该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扩张解释为来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短视频销售平台上的商户与带货达人存在意思联络和客观行为关联时,实体上构成共同侵权,程序上成立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赋予被侵权人连带责任选择权。短视频销售平台的过错需依照通知原则进行判断。
Abstract:(1)《第5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24年3月发布。
(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8月版,第628-630页。
(3)所谓初始兴趣混淆,是由于经营者使用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使消费者在实际购买前发生的混淆,见邓宏光:《商标混淆理论之新发展:初始兴趣混淆》,载《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
(4)亓蕾:《侵权要件和侵权抗辩:商标性使用和描述性使用——评析项目管理协会有限公司诉京信(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经济日报出版社等侵害商标权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载《中华商标》2019年第5期。
(5)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
(6)类似案例尚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30号。
(7)“搭便车”理论,系指竞争对手或者其他市场主体为了自己的商业目的,利用他人的工商业成就而未付出实质性的正当努力的行为。见周樨平:《商业标识保护中“搭便车”理论的运用——从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案件切入》,载《法学》2017年第5期。
(8)在“无锡飞象精密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南元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退一步讲,即使消费者不会认为二者有关联,在搜索原告产品时却进入被告网站,会致使本案属于南元公司的市场关注和交易机会被飞象公司抢占……攀附了他人注册商标的商誉,因此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终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书。
(9)周樨平:《商业标识保护中“搭便车”理论的运用——从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案件切入》,载《法学》2017年第5期。
(10)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补充性、兜底性为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所确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十四条之规定。
11丁国峰、蒋淼:《我国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兼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载《中国流通经济》2022年8月第36卷第8期;刘雅婷、李楠:《直播电商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5期。
12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1月第3版,第382页。
13通知规则即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1月第3版,第496-497页。
1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的共同诉讼指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指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系源于日本民事诉讼理论,前者指依据实体法或诉讼法上的特别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一同被诉以及判决时应当同胜同败的必要共同诉讼;后者指数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要求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有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还是分别起诉或应诉的权利,但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须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合一确定。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23年4月第6版,第160-161页,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1月第3版,第390-391页。
15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1月第3版,第390-391页。
16真正的连带责任最终体现为份额责任,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则最终体现为一个责任。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0年10月第6版,第1086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43;D920.5
引用信息:
[1]吕慧颖.短视频平台销售模式下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No.715(11):48-53.
2024-11-05
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