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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公开的不断推进,公众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度日益增多,然而从近年热点案件来看,法官所依法做出的案件裁判往往背离大众的内心判断。其原因并非裁判者与大众秉持相左的价值观,而是在于裁判者脑海中的动态事实、由裁判文书所讲述出的静态事实以及公众所掌握的社会事实三者因“边际事实”的存在与缺失具有着全貌上的偏离。实践中可通过分类“边际事实”类型,进行“边际事实”的发现与融合,最终达到三个效果相统一的“边际事实讲述”。
Abstract:(1)参见吉林省洮南市(2019)吉08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
(2)参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073号行政申请再审裁定书。
(4)参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
(5)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6)于同志:《刑事裁判文书的构成要素分析》,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3期。
(7)于海生:《刑事案件裁判中“事实”的动态蜕变》,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9月9日。
(8)顾长洲、黄文波:《边际事实认定的失范和规则构建——以重大刑事案件的量刑实践为视角》,载《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6月版,第1299页。
(9)王利明:《天理国法人情》,载《法治视界》2015年第12期。
(10)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变革》,孙文惶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11迟日大:《法律适用统一的障碍及其破解路径——一个关于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话题》,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3期。
12周建达:《“以刑定罪”的实践样态及其分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第1期。
1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于欢持刀乱捅致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故意伤害事实清楚,但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期间,山东高院充分考虑了被害人限制于欢及其母人身自由,对于母采取极端侮辱,在人身面临现实威胁情况下才持刀捅刺,应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遂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4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
15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的通报》,2024年5月。
16周伟平、邵新:《论刑事裁判文书事实说理“三环九步”法》,载《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6期。
17梅宇、王睿涵:《各擅其长:陪审制七人合议庭法官指引的二元模式构建:以个案核心事实与边际事实的差异性考量为视角》,载《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重大风险防范与化解——全国法院第31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 年6月版,第177页。
18张骐:《论裁判文书的对话型》,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1期。
19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
20 朱孝清:《司法的亲历性》,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21于同志:《刑事裁判文书的构成要素分析》,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3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6
引用信息:
[1]肖新征,王淦.查明与讲述之间:司法裁判中事实讲述的实践偏差与修复路径——以达到“三个效果”相统一的“边际事实讲述”为切入[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No.715(11):4-12+21.
2024-11-05
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