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5,
No.733
39-42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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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发布时间:
2025-05-05
出版时间:
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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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执行程序中,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债权债务关系又发生在普通合伙人任期期间,那么,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bstract: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甘某某等与某建筑公司执行复议案——执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标准》,入库编号:2024-17-5-202-016。
(3)江必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与实务讲座(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79-781页。
(4)《甘某某等与某建筑公司执行复议案——执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标准》,入库编号:2024-17-5-202-016。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5.1;D920.5;D922.291.91
引用信息:
[1]王少禹,徐甜.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程序和标准[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5,No.733(05):39-42.
发布时间:
2025-05-05
出版时间:
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