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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7, No.703 45-49+54
“小冶炼”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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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05
出版时间: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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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裁判要旨行为人非法冶炼废煤焦油并进行销售牟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冶炼过程中排放废渣、废气、废液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又构成污染环境罪,人民法院应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不宜将两个行为割裂开来分别评价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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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15页。

(2)同前注,第224页。

(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56页。

(4)王彦强:《牵连关系的类型--基于刑事立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3期。

(5)前引(1),第491页。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4.3;D922.68

引用信息:

[1]李继红,于猛.“小冶炼”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No.703(07):45-49+54.

发布时间:

2024-07-05

出版时间: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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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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