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 emailalert searchbtn searchbox tablepage yinyongbenwen piczone journalimg journalInfo journalinfonormal searchdiv searchzone qikanlogo popupnotification paper paperNew
2024, 01, No.685 51-54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行为的责任认定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邮箱(Email):
DOI:
发布时间: 2024-01-05
出版时间: 2024-01-05
移动端阅读
摘要: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实际控制地位操纵和控制公司,逃避债务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股东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受让人对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明知的,应在受让范围内对该股东未尽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4)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5)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主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46页。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3

引用信息:

[1]拜建国,王鑫.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行为的责任认定[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No.685(01):51-54.

发布时间:

2024-01-05

出版时间:

2024-01-05

检 索 高级检索

引用

GB/T 7714-2015 格式引文
MLA格式引文
APA格式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