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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平台是司法主动适应技术的产物,为法官和诉讼参与人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但在线诉讼平台建设中在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方面存在信息收集过度性、权力与权利失衡性、技术外包强依赖性、信息高暴露性四大安全风险。致使风险出现的核心因素在于制度性规则的缺失和私权保护理念的落后。本文以技术外包下的法院主导、当事人中心主义的重申及公民被遗忘权理念的植入为理论基点,从合规收集与合理处理两个维度考虑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选择,在合规收集阶段需要以制度性规则、分级分类收集、法院监管平台为要素,在合理处理阶段要注重构建信息匿名生态,探索被遗忘权的本土化建设。借助双维度保护规则的构建,以期在线诉讼嵌入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能妥善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适应法院信息化建设4.0时代。
Abstract:(1)中国当下的在线诉讼,并未指向某一具体的民事诉讼程序或制度,而是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及各个子领域中,在线诉讼有内部与外部之分,即为四级法院内部形成动态共享提供审判支持的系统内部现代化,为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之间提供服务的信息外部循环,本文所讨论的在线诉讼平台是法院系统适用在线诉讼为当事人提出服务所借助的外部平台,包括App、手机小程序、网站等互联网端应用。
(2)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答复。
(3)数据来源于各省法院官网微信号、有关在线诉讼流程的操作指引、各个法院官方网站及操作指南,2023年7月10日最后访问。
(4)参见王秀哲:《信息社会个人隐私权的公法保护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31页。
(5)参见各法院在线诉讼平台具体操作流程。
(6)经查阅近三年法院系统公务员招录信息,多数法院无招录计算机岗位信息,部分法院招录计算机人数极少,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招录法律专业和计算机专业人数比例为5∶1,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3年招录法律专业和计算专业人数比例为12∶1。
(7)参见侯猛:《互联网技术对司法的影响——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分析对象》,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期。
(8)参见《裁判文书网数据竟被标价售卖:爬虫程序抓取,或构成侵权》,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4067367,2023年7月16日访问。
(9)《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在线诉讼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出现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妨害诉讼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参见左卫明:《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
11参见张新宝:《论个人信息权益的构造》,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5期。
12参见张素华、王年:《在线诉讼中的数据安全问题及法律规制》,载《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2年第4期。
13参见李傲、王娅:《智慧法院建设中的“战略合作”问题剖判》,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14参见娄必县:《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反思与展望——兼议“智慧型法院”的发生与发展》,载《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15参见曹志勋:《论在线诉讼背景下的民事司法程序原则》,载《经贸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
16参见于向花:《被遗忘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4页。
17《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三)个人撤回同意;(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参见李媛:《被遗忘权之反思与建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2期。
19参见付姝菊、姜泉宇:《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数字正义理论研究》,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7 期。
20《分类分级指引》第三条规定:五项分类分级原则为合法合规原则;分类多维原则;分级明确原则;从高就严原则;动态调整原则。
21 参见郑曦:《刑事司法数据分类分级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
22 参见刘艳红:《智慧法院场景下个人信息合规处理的规则研究》,载《法学论坛》2022年第6期。
23 参见完颜邓邓、陶成煦:《美国政府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的实践及启示》,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20年第12期。
24 高富平:《个人信息适用的合法性基础——数据上利益分析视角》,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2期。
25由Gross man&Hart、Hart&Moore共同提出,该理论认为在契约中,可预见、可实施的权利对资源配置并不重要,关键的应是那些契约中未提及的资产用法的控制权力,即剩余控制权,当契约不完全时,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投资决策相对重要的一方是有效率的。
26 参见高翔、陈庚:《解构与建构:信息化浪潮下智慧法院建设的思考》,载《人工智能法学研究》2021年第1期。
27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28参见蒋洁:《大数据集成的权益危机与价值回归》,载《科技管理研究》2016年第2期。
29 参见陶乾:论数字时代的被遗忘权——请求享有“清白历史”的权利,载《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16;D925
引用信息:
[1]杨长坡,李一凡.在线诉讼平台建设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风险和优化路径——以个人信息的收集及处理规则为视角[J].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No.709(09):21-31.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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